Article 9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林草等部门,编制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修改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规划,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内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被确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的,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有关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规划,制订年度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方案应当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确定重点防范期,明确监测、预防责任人,落实预防和治理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