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按照标准规范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根据调查结果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也可以根据地质环境变化情况,适时开展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补充调查,并及时进行调整。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以乡镇干部和村干部为主要成员的基层排查组,协助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进行重点排查,并就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的划分情况征求当地群众意见。
地质灾害调查时,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不得拒绝、规避或者妨碍。因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造成财产损失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