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安装监测设施,定期开展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报预警工作。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相应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设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损坏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警示标志。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或者移动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承担拆除、移动以及补建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