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除科学研究、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活动外,市、县(区)可以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禁止爆破、削坡、抽取地下水、采矿、擅自开展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实施控制或者减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塌陷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工程,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专项地质工程措施,应当由取得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资质的单位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