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