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