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二)组织编制城乡消防规划,使消防规划与城乡建设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衔接;

(三)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五)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考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