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查处保健用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违法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检查;

(二)调查违法生产经营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或者暂扣不合格的和其他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的保健用品,以及用于生产经营该产品的原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