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以每株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以每株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