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对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五百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实行三级保护。
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城市内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对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不受树龄限制。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