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相关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渔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流域保护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