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