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为加强居民住宅区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利用管道井、楼梯间及前室、连廊设置储物柜或堆放物品,占用避难设施等影响消防安全;
(二)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前室、屋顶疏散平台等部位搭建建(构)筑物,妨碍火灾扑救、疏散逃生或者影响消防设施完整使用;
(三)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