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前,向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区域,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尚未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调整后的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备案表等相关材料。对提交备案材料齐全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备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