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接管物业服务项目;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停止物业服务;

(三)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被解聘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拒不移交有关文件资料、财物等;

(四)除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等原因外,限制、阻碍专业经营单位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服务;

(五)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六)擅自中断或者变相中断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

(七)擅自阻碍或者变相阻碍业主出入物业管理区域、出入户、使用电梯或者车辆进出车库(位)等;

(八)非法采集、使用或者出售、泄露业主、物业使用人信息;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