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相关专业经营单位:

(一)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危及业主人身、财产或者建筑物安全的;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危及业主人身、财产或者建筑物安全的;

(三)抢劫、盗窃等案件,危及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

(四)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通知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的其他重大事项。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在接到物业服务人的报告或者通知后,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