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的筹备成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但建设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启动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在四十五日内组织、指导成立筹备组。

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开等方式,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引导业主积极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