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量统一调度。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核定农田灌溉面积。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农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农业节水灌溉规划和农业用水总量指标,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农田灌溉用水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