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供水经营服务组织应当依法设立,建立健全参与末级渠系和井灌区水利工程建设管护、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管理、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实行民主决策、规范管理。

其他社会力量可以依法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和维修、养护等活动,提供农田灌溉服务、取得合法经营收益。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水利服务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