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场所,配置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和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或者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已经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充电设施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同意,增建、改建充电设施,并配备相应消防设施器材。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充电场所的,由旗区人民政府按照就近便民原则,组织异地补建。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