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高层住宅应当在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摆放灭火器材。高层住宅交付时,灭火器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摆放;交付后,灭火器材报废或者损坏的,由物业服务人摆放。鼓励高层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配备消防自救呼吸器、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避难器材。

高层住宅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以及穿越井壁处进行防火封堵,电缆井、管道井检查门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内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管道或者线路的安装、改造,不得影响防火分隔功能。

高层住宅设有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应当在主入口以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

高层住宅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等部件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