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示的商品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标示虚假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发布虚假折扣信息,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的;

(五)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六)采取价外馈赠方式,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

(七)商品和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八)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的价格承诺,或者将免费服务转为有偿服务的;

(九)商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十)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十一)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