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垄断行为:

(一)经营者之间以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统一确定、维持、变更价格,在招标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通过限制产量、供应量操纵价格;

(二)直接或者间接强迫交易相对人接受不公平的交易价格,或者向经销商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三)在提供相同商品和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实行价格差别待遇;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并收取费用;

(五)其他价格垄断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