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不改造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一)依法举办的展览、促销、文化、体育、庆典、公益及商业等活动,未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未及时清除活动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或者对活动产生的场地、设施破损没有进行修复;
(二)在城市道路两侧、广场、绿地和公园等违反规定设置排油烟口或者排水口;
(三)责任人未定期清掏化粪池,造成堵塞、外溢;
(四)将屠宰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有第一至三项规定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