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不清理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店外经营、作业、展示或者堆放商品;

(二)便民市场开办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位置组织入市、撤市或者经营;

(三)未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和期限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四)在依法设置或者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

(五)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将垃圾扫入或者倒入排水管网、绿化带等非指定地点;

(六)车辆带泥运行。

Local Regulations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