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在禁烟场所吸烟,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二)从高空、建(构)筑物、运输工具向外随意抛掷物品;

(三)将废弃物、污废水、油污倒入排水管网、绿化带或者路面等非指定地点;

(四)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等公共场所屠宰动物;

(五)在公(游)园或者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放牧牲畜;

(六)在露天场所焚烧垃圾;

(七)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不安装或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出标准排放油烟;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