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变更登记、注销手续;
(二)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检验有效期、应急救援电话等,其中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紧急制停按钮应当以明示方式告知;
(三)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四)制定日常巡查、定期报检、安全培训、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专项预案与应急救援演练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五)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移交档案;
(六)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不得出现无维护保养单位的情形;对维护保养作业进行现场监督和签字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并将确认资料纳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更换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在新维护保养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七)按照规定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检测的要求,及时整改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对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并将确认资料纳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八)在电梯内安装电子广告设施的,不得影响电梯使用安全;
(九)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不安全乘坐电梯行为的,及时制止;
(十)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采取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十一)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与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十二)发现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事故隐患报告的,应当及时进行全面检查,事故隐患消除前,应当停止电梯使用,做好警戒工作,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使用;电梯需要停止运行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公告停止运行的原因和所需时间;
(十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