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用、警用、搜救等特种犬只以及科研机构、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等单位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