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质量管控体系,加强公共数据质量监测、评估。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对收集的公共数据进行校核、确认并及时更新,确保公共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涉及自身的公共数据有异议或者发现公共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的,可以向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出校核申请;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核查、更正并反馈处理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