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和草原防火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草原监理人员,也可以由乡(镇)相关工作人员承担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支持农牧民进行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