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评估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宏观政策取向的一致性,确保普惠性和行业性政策相互协调;

(二)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四)实施前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五)明确配套规定制定时限;

(六)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的其他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政策及其配套规定,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直接面向民营经济组织的政策解读引导。设置政策适应调整期的,政策实施部门应当指导帮助民营经济组织制定解决方案,帮助其在适应调整期届满前符合政策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不得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政策跟踪落实制度,采取催办督办、组织协调、情况反馈等措施督促政策落实,必要时可以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及时清理不符合民营经济发展促进要求的政策措施,并及时调整、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