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有资产管理、营商环境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长效机制和约束惩戒机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跟踪审计、绩效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防止和纠正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行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不得要求民营经济组织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迟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的货物、服务、工程等账款,不得变相拒绝付款或者延长付款期限。因结算方式等原因未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应当及时确认与民营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关系,帮助民营经济组织利用应收账款融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