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立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
(一)将合法性审查作为政府作出招商引资承诺的前置程序,明确审查主体、方式、流程和审查重点内容等;
(二)健全政府合同履约智能化管理机制,实现签约及时录入、履约全程监管、异常预警提醒、违约失信记录的闭环管理;
(三)将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政策承诺、合同约定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
(四)按照有关规定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