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制度,完善民营经济组织相关数据采集、分析和预警体系,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发出预警信息,防范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市场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帮扶纾困和风险应对机制,综合运用债务协调、债务重组、债务置换等多元化方式,帮助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化解债务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组织应急援助机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时,对受影响较大的民营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稳定就业、融资纾困、房租减免等方面的支持。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转贷机制,按照市场化原则向生产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但暂时遇到资金困难的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急转贷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