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供需会商机制,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有用人需求的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合作,采取订单式培养、定制化培训、共建实习实践基地等方式,培养符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服务等方面的政策,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培养的人才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人才落户、医疗、住房等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制,收集民营经济组织的用工需求,搭建用工和求职信息对接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招工用工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