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支持发展的政策,依法平等享受所得税优惠、“零关税”、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关税等海南自由贸易港核心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做好民营经济组织发展用地选址工作,对民营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工业用地的,可以依法采用弹性年期出让、租赁、租赁和出让结合、先租赁后出让等方式供地,并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的两宗以上产业用地可以整体供应,适应民营经济组织用地需求;对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者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按照一次规划、分期供地的原则,预留建设用地。

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其存量工业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行政办公和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者仓储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