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以及医疗器械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不得违法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条件;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注册资金、非强制资质认证、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等方面设置与其业务能力无关或者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门槛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