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反走私交流合作,建立海上联合巡查防控、岸线联合整治、跨省运输工具协同监管、市场流通环节和快递行业联合治理等反走私联防联控机制,实现区域间反走私信息共享、联合研判和执法协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间应当加强反走私区域合作,建立信息交流和执法协作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