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低慢小”航空器,是指一般飞行高度在真高一千米以下、一般空中速度两百千米每小时以下或者雷达反射面积两平方米以下的航空器,包括有人驾驶轻型和超轻型固定翼飞机、有人驾驶轻型直升机、无人机、载人气球、飞艇、自转旋翼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等类型,但从事军事、警务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除外。通过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从事民用飞行活动的其他航空器,参照“低慢小”航空器管理。

本条例所称合法来源证明,是指进口报关单(进境备案清单)或者申报单、进口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完税凭证、相关许可证件、商业单证、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进口货物合法来源的材料、凭证。

本条例所称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移动式装置。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