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专门机构作为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反走私工作规划、计划;

(二)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走私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打击走私联合执法和专项行动,协调、督促查处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复杂走私案件;

(四)协调处理海关、海警机构等单位查缉走私需要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配合的有关事项;

(五)组织开展反走私信息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六)组织宣传反走私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七)建立与其他地区的反走私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开展反走私区域和跨境交流合作;

(八)组织实施反走私信用管理制度;

(九)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