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构成走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不构成走私的,由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烟草专卖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违法所得和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设备,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建立进口货物凭证档案以及进货、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烟草专卖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指导市场内或者平台内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等制度,或者发现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未及时制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烟草专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