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应当组织公安机关、海关、海警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案件移送工作机制。案件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受案调查;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和单位依法处理。接收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案件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同级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同时向原移送部门和单位反馈。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案件移送或者管辖有异议的,由同级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协调处理。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报请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协调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