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非设关地出海船舶进出港“一次性”报告平台。非设关地出海船舶进出港应当通过平台如实报告进出港时间、事由、在船人员和装载货物、物品等信息。报告信息在农业农村、海洋、海事、公安机关等部门和单位之间实时共享。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定非设关地出海船舶停泊、装卸区域,并负责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船舶停泊、装卸区域应当具备监管条件,并纳入反走私综合执法站监督管理。

非设关地出海船舶应当从规定区域进出、停泊和装卸货物、物品,具体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