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营商环境建设等部门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服务机制,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便利化,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实行全流程电子化办理。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等材料,符合条件的,可以免于公证、认证或者附加证明书。具体操作指引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