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主导,专业机构、商会、协会和企业等多方参与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精准化的投资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以及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流程、所需材料、办理环节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外商投资服务平台建设,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优化涉外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政策指南集中列明和查询解读、惠企政策兑付、专业服务咨询等功能,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提供投资、工作、生活、旅游、医疗、养老、留学等便利化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部门根据需要在政务服务办事场所设立国际服务专区,组建专业外语服务团队,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