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审议意见送交后三个月内,应当了解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议意见规定的时限,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