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8
In force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就业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并主动向村(居)民委员会、学校报告并提供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委托人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情感融合等因素,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意见,并与被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报村(居)民委员会存档。
被委托人因突发情况不再具备照护能力或者不能履行照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与村(居)民委员会取得联系,申请协助重新委托有效照护;对暂时不能落实有效照护的,可以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申请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接到被委托人、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必要时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寻求专业帮助。学校、幼儿园和儿童之家应当提供帮助。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