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个人、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前述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督促起诉、支持前述的个人和组织提起诉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拒不支付抚养费的,承担监护或临时监护职责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