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Chapter 4 社会保护Article 42In force未经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集、使用、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学校、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资料,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5Article 4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