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建立从业查询制度,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对处于尚未作出违法犯罪生效处理决定的人员,暂缓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在入职查询中获知的信息应当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5